省交通運輸廳出臺規范性文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發布時間: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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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交通運輸廳以規范性文件出臺《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適用范圍、各方職責、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工資保證金制度,支付擔保制度,信用應用等內容。特別是在實名制管理中明確了電子考勤要求,并結合交通工程特點,創新性優化保證金和支付擔保制度,使得《意見》更加契合交通工程實際,更具操作性。
《意見》明確,根據項目管理權限,進行責任分級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保障交通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檢查工作;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有關要求,并在招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相關制度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意見》強化了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明確勞動合同應當包含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等相關條款等內容,先簽合同后進場;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本單位和承包項目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采用農民工電子實名制考勤,及時、真實、準確反映項目現場農民工考勤信息。
《意見》細化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明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明確每月建設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專戶金額占進度款的比例,對項目機械化程度較高、用工較少的標段,規定可以結合工程實際測算具體比例。
《意見》優化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明確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留存一定比例計量款作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保函,該種情況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證金監管責任;優化企業營商環境,明確同一設區市內或每個施工標段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保函上限;將繳存工資保證金金額與信用等級相結合,細化保證金差異化繳存;明確、細化施工總承包單位申請退還保證金的條件,規定保證金退還期限?!兑庖姟愤€優化了支付擔保制度,明確了支付擔保形式和擔保金額比例,將支付擔保金額與建設單位信用等級相結合,形成差異化支付擔保。
《意見》強調,交通綜合執法機構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項目和曾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參建單位應當加大檢查力度,必要時可以進行預警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扣減單位信用評分、限制市場準入等措施。